经典小说忽变最大盗版 金庸告此间的少年到底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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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02 编辑:字幕 来源:游戏客栈

  【游戏客栈原著内容 欢迎注明出处的各种形式转载 文/游戏客栈 字幕】最近,在小说圈内争议最大的一件事莫过于金庸先生状告作家江南一案。起因在于金庸先生认为,江南的《此间的少年》盗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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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该案将于2017年2月开庭审理。虽说此事在最近还无法看到结果如何,但是最近已有各大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分析,总结下来大家主要有这两点看法:其一是认为《此间的少年》违反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其二是,觉得这本小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无论是哪种观点,似乎都在暗示江南此次胜诉几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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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本小说于2000年开始发表,到如今已过十几年,为什么金庸现在才正式起诉呢?又为什么在众多同人小说之中,金庸唯独起诉他呢?也许从《著作权法》中我们能一窥其原因。笔者并非法律权威人士,仅有一些愚见以供大家参考,有不同观点请留言。
  从《著作权法》看:金庸状告《此间的少年》的两大原因
  原因一:小说内容借鉴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及性格已造成著作人身权益侵权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以及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也就是说:作者有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及在作品上署名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此间的少年》描述的是“汴京大学”的新生男神宿舍里,“蒙古族”郭靖、“广东愤青”令狐冲、“帝都学生”杨康以及“福建学生”林平之等的青春校园生活。一眼看去,人物名称几乎全与金庸武侠小说中的角色相同,对应的人物性格描写也跟金庸作品中所差无几。
  但是,江南在这部同人小说之前并没有得到金庸先生的授权改编,金庸有权保护自己著作人身权益。
  而其他同人小说之所以没有被起诉,可能因为两点:其一,在内容上还没有发现过多使用人物名称、性格的现象。其二,更多的相关同人文并未进行商业化的合作,还没有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益。
  原因二:同人作品发表不算违法,但是商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是侵犯财产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此间的少年》发表至今,从小说销量来说,它曾在2002年、2004年、2007年和2010年被不同出版社多次出版,总销量已高达百万册;从影视化发展来说,2012年其相关电影版权已售出,之后小说又被华策拿下,在今年的华策影业“梦+1”计划发布会上,该作品的电影项目赫然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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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在他的微博声明中曾提到过当初出版的事情:在最早出版的时候,我和出版社也曾就书中人物问题咨询过相关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版此书。
  《此间的少年》首次出版是在2002年,而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与2010年经历了两次修正完善(2012年的第三次修正工作尚在进行当中,还未正式颁布),虽然不知道首次《著作权法》的修正内容是什么,江南是否当时就已违法。但是在《著作权法》第二次完善之后,江南进行的商业行为如果没有向自己所改编的原著作者金庸付过相应酬劳,是极有可能侵犯了原作者的财产权益的。
  而金庸对于作品有着十分强烈的维权意识,因此,《此间的少年》可以说是撞上了枪口也可以说是成为了金庸维权案例中的一例。
  早在2007年,某国内网站的”“金庸”博客专栏里,一位自称金庸学生的作者以金庸英文名,LouisCha推出小说《昆仑奴》,金庸先生得知后,曾手写声明发至网络,“XXX上的博客站,是别人冒名替我写的,这个人(或者几个人)绝不是我的学生……”,“我已委托内地的律师,对盗用我笔名、自称是我学生的人,进行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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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大家对IP的重视,类似于《此间的少年》这样的案例将会越来越多,此次金庸的起诉也许只是开始。就著作权侵权来说,同人作品的商业化已经影响了原作者财产权益,但在国内并没有统一的审判思路,来判定同人文作品是否为侵权,《著作权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来界定同人文哪种行为属于侵权。
  这就导致一些同人作品的出版虽然已侵犯了原作者权益,原作者却并不知道也无法判定这样是否算得上是侵权,而选择了容忍或者退让。目前小说圈内,对于同人文出版,原作者们大致分为三种立场:容忍、官方支持、起诉。因此,我们从这三种立场来看,到底哪种同人文出版能算侵权。
  从原作者对于同人文的不同立场,看哪种出版算侵权
  正常出版案例:《逆水寒》官方授权,并支持出版《<逆水寒>同人小说集》
  众所周知,电视剧《逆水寒》是根据温瑞安的同名小说改编而成。播出之后,在粉丝圈内就引起了轰动,许多影迷创作了很多同人小说发表。小说原作者及电视剧制片方,对于能提高该IP知名度的这种同人文创作是非常支持的:他们曾授权某出版社将部分同人小说编辑为《<逆水寒>同人小说集》公开出版。注意,这里是官方授权才出版的同人文小说集,因此从《著作权法》来看,这样的操作是没有违法的,不过如果是同人文作者自行出版未经原作者同意的,可能就会受到原作者的起诉,《围城之后》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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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案例: 未经原作者同意出版续集《围城之后》,《围城》原作者起诉
  1990年,钱钟书小说《围城》改编的同名电视剧一经播出,就引来各方关注。鲁兆明借着这一热度,没有经过原著作者钱钟书同意,就续写了《围城之后》,其实就是《围城》的同人作品,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同人”一说。该作品于1992年由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后被钱钟书起诉侵权成功,从此没有再版。看来,未经原著作者同意的续写出版,一旦被作者起诉,是有极大几率能胜诉的。可是与《围城》事件相比较,更多的原作者容忍了其他同人作者对其原著进行的续写行为,比如《步步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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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似侵权: 续集《步步惊心续集》出版,《步步惊心》原作者并无官方授权新闻发表
  2005年,作者桐华在网络上开始连载热门穿越类宫廷小说《步步惊心》,此后2008年,玉朵朵以原著结尾女主角若曦在清朝死去之后为开始,续写了若曦以晓文的身份重新回到雍正年间与男主角胤禛的纠葛。该作品取名为《步步惊心续集》。但是笔者搜索了众多相关消息,也没有任何原作者桐华授权玉朵朵续集改编的官方新闻。


  综上所述,同人文所进行的商业行为,如:同人小说出版,是需要经过原著作者同意的,未经同意进行的商业行为极大可能会被原著作者起诉。而各大网络平台的付费同人作品中有多少是经过原著作者同意的呢?网络平台知道这样的商用很可能被起诉吗?
  关于同人文商用,网络平台这两方面有漏洞
  一、合同:与作者签约,并无提及同人文发表不能进行商业化操作
  各大网络平台与作者签约的合同中,都没有规定,哪些同人文是可以商业化,哪些只能作为文化交流的。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热门畅销同人文,都是可以直接出版小说、售卖影视、游戏等改编权的。
  二、平台制度:默认所有同人文都可付费观看
  以晋江文学为例:在该平台,若想将一部付费作品阅读完毕,需要充值大概价值10-20块钱的晋江币,而在晋江同人付费完结的作品中,每个月就会更新一次,每次依据排名前200位上榜。这还不包括完结半价的以及正在更新的同人作品。可见:晋江的同人文更新频繁,数量众多,付费收入也很可观,而这些同人文,都是依据读者的收藏数量来判定哪些能付费,哪些还不能付费。并没有从内容上区分,付费与免费的规格。


  结语:同人文从文学创作的角度来说,它属于二次创作、改编。《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换言之,作者在原著作品中有借鉴原著的情节、人物性格,或者是借鉴人物设置的痕迹,这就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虽然,我国对于同人文侵权的案例很少,但是有一个开始,未来总会有更多作者意识到这方面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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